从武力配系视角看美国警务人员的执法困境:以车辆临检为例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 Holmes

当前,美国面临着严峻的治安形势,这对美国各级的治安机构都提出了考验。除传统的安全问题以外,美国警察也面临着如潮的信任危机。媒体时代下,从经典的“田纳西州诉加纳案”到近年的“弗洛伊德案”,公众对警察的权力膨胀和暴力滥用的忧虑只增不减。

01 未知性下的车辆临检

车辆拦停与查控是美国警务执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不同于其他的执法情形,车辆临检往往具有更高的危险系数。封闭的车门和黯色的车窗使得警务人员难以判断车内嫌疑人的身份、数量、精神状态、是否藏有武器等信息,在车辆的掩护下嫌疑人的袭击也具有突然性。此外,由于交通工具具有可移动性,未熄火的车辆极易在临检中加速逃窜,造成事态的升级。

由此,警方的执法行动面临着偌大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巡逻警员,车内人员的信息掌握有限,进而也难以评估其威胁程度。是否使用武力、使用何种级别的武力,唯有依赖有瞬时的判断与裁量。警员个人的经验、执法现场的环境和执法对象具体的行为举止都会对这一过程产生影响。

02 走向军事化的治安官

2022年10月,俄克拉荷马市三名警员向一名举枪老人远距离扫射共35枪;

2023年11月,佛罗里达州某县警员误以为嫌疑人开火,向对方开30枪还击;

2024年10月,夏洛特县一名情绪失控的嫌犯因冲撞警员遭15枪击毙;

美国警察普遍倾向于使用压制性的火力应对突发情况,并且在部分地区,除了手枪以外,巡逻警员还配备有AR15步枪以增强火力,可以说其火力配置达到了“准军事化”的级别。

“压制性火力”在部分案件中也将涉事警员推向了舆论的中央,紧随而来的是武力滥用的质疑和大众的抨击。

在军事行动中,作战人员追求最强的火力和杀伤以达成战术目的。然而,警务执法行动的性质截然不同,在执法环境,致命武力必须作为备选手段。警务执法的过程始终会受到严谨的司法监督,过强的火力不仅可能存在违反执法条例的风险,还可能加剧现场的混乱程度,在复杂的环境下造成不必要的队友伤亡和平民附带伤亡。即使是嫌疑人的不必要伤亡,都会导致对后续司法程序阶段的不利。

而在另一方面,美国警方似乎也有自己的“苦衷”。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了美国公民以私人持有武装的权利,也造成了美国各州今日的枪支泛滥。在美国的文化土壤中,这一制度存在自身的合理性和积极面。但仅对于警务工作而言,它必然带来了更加复杂和危机四伏的执法环境。有关数据显示,当前美国平民共持有枪支近4亿支,而在蒙大拿州,66.3%的成年人拥有枪支。这也意味着,在很多执法情形下,美国警察并不能通过“火力加一原则”取得绝对优势。警员在交通临检的过程中,亦是每分每秒都暴露在潜在风险之下。由此,执法环境对火力的需求同执法性质对火力的限制似乎构成了一对难以平衡的矛盾。

03 武力层级的抉择

国际警察总长协会(IACP)将警察武力定义为“警察用以迫使不服从的嫌犯服从所必需的手段的总称”。围绕“是否采取武力、采取何种级别的武力”这一问题,美国各地的警察局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与章程。

在执法过程中武力的使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警员所采取的武力层级应当与被执法者的抗拒行为程度相对应。美国多个警务部门提出并发展了“警察武力层级”的概念。例如,圣迭戈市警察局(SDPD)在以“武力使用”为题的程序规定中,将嫌疑人的行为划分为了五个层级,即服从、被动抗拒、主动抗拒、攻击行为、致命攻击行为。对于主动抗拒行为,警员被授权使用PR-24警棍、泰瑟枪、OC辣椒素喷雾等非致命武器,此类警械以制服对方或造成对方短暂失能为目的,不会导致过度的杀伤。而只有在嫌疑人作出致命攻击行为的情形下,警员才能合法使用致命枪械。换言之,仅当警员有合理理由认为嫌疑人对自身或他人构成致命或严重伤害的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予以反击的行为才是正当的。因此,警员的武力使用具有着显著的被动性和有条件性,在车辆临检的特殊情形下,这一不利因素便会更加地凸显和放大,因为封闭车辆的掩护为嫌疑人在极短暂的时间内实现抗拒行为的升级提供了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实战场景下泰瑟枪等失能警械并没有达成理想的效果。在2024年2月的田纳西州布朗特县的涉警枪击案中,接受交通临检的嫌犯肯尼·德哈特拒绝服从下车的指令,双方陷入争执,警员随后释放泰瑟枪。被电击的嫌犯迅速掏出手枪反击,造成了现场警员一死一伤的惨剧。多个案例表明,部分身体素质较强的嫌犯在被泰瑟枪击中时仍具有反击能力。同时在肾上腺素和紧张情绪的作用下,被攻击的嫌犯可能作出过激行为,使得现场局势进一步升级或失控,进而威胁到警员的自身安全。

此外,车辆所具有的机动性给交通临检带来了更大的风险。2022年10月,拉斯维加斯市某路段发生一起临检过程中的涉警枪击案,车内嫌犯汉普顿在接受警员问讯时突踩油门加速驶离,在同警员拉开距离后持短突击步枪向对方射击,造成一名警员牺牲。

车辆查控应同时把握两个重点,即对车辆的控制和对人员的控制。巡逻警员应由后方向目标车辆两侧缓慢接近,待对方车辆停稳后在第一时间指示驾驶人摇下所有车窗,并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刹或将车钥匙拔下放于车顶,以防止驾驶人突然加速逃窜。整个过程中警员应站于车门侧后方,保证车内司乘人员的双手皆处于视线范围以内,同时确保枪械处于待发状态。

美国部分偏远地区由于警力匮乏,单警巡逻的模式仍然存在,这无疑增加了警员的风险。而由两名以上的警员站于目标车辆的两侧实行临检,便于对检查和警戒两大职能进行分工,同时可以最大化地减少视野盲区。虽然由两名以上的警员实施交通临检可以从不同方位更清晰和全面地观察到车内状况,并形成交叉火力,但在紧急交火发生时仍须注意避免交叉火力的负面影响,防止流弹或对射现象造成队员误伤。

总之,为降低风险,在现实的执法情形下,不能将武力层级概念中嫌犯的行为和警员的反应视作僵化的一对一关系。在嫌疑人表现出初步的抗拒迹象时,就应作好诉诸更高级别武力的准备。

04 作正确的决策

成功的执法并不仅在于有效应对局势升级,更在于主动把握局势降级的契机。很多情况下,警员单一地关注安全层面而忽视了建立有效的沟通,包括在临检过程中主动向对方说明实施拦停检查的理由,保持言语的平静与克制,以及争取对方的理解与配合。但是,在需要武力介入的情形突然出现时,成功的执法又有赖于警员的瞬时判断。武力的抉择应基于具体情形而非单一的武力层级上的考量,包括嫌疑人的自身特征、周遭环境和情境因素、威胁的即时性等。同样,司法的裁决也应基于设身处地的考量而非囿于教条。惟有如此,才能避免警务人员“不敢使用武力”和“过度使用武力”两种极端。

但无论何种情形,执法者都需要一根准绳,即始终尊重包括自身在内的每一个生命的价值,在执法的每一个过程中作出公平、合法、果决和专业的决定。在警务部门的公信力不断受到挑战和冲击的当下,在变化莫测的工作环境中,遵循内部的正当程序和自身的长期经验都显得尤为重要。

消除质疑的前提,应当是自重。

因为要赢得的不只是制度,更有人心。